(2016年11月25日揭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不是市六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揭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我市选出的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曾任本市领导的正厅级老同志;
七、出席政协揭阳市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委员;
八、中央、省驻揭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副秘书长;
十、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十一、祖籍在揭或者在揭投资的部分华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