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揭阳市浩朗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172户企业(详见172户吊销企业名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详见172户吊销企业名单);
住所(住址):(详见172户吊销企业名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详见172户吊销企业名单)。
2025年12月22日,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接到局信用监管股《关于建议吊销揭阳市浩朗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173户企业的有关情况》,内容为揭阳市浩朗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173户企业(详见173户建议吊销企业信息汇总表)涉嫌存在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涉嫌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转交以上线索由执法大队依法调查处理。执法大队对该线索进行核查,揭阳市浩朗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173户企业(详见173户拟吊销企业名单),涉嫌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2026年1月22日,经局领导同意立案。
其中揭西县二轻工业农机修造厂因其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已无法查实,执法办案系统无法进行立案录入。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度和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我局依法已将当事人移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10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2025年11月28日再次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向第一次邮寄无人签收的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第二次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无人签收,被退回邮件,两次邮寄无人签收,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2025年12月30日,经查询,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依法报送2023年度、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仍未改正。
经查询,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没有进行企业年度报告的补报和向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未提交已自行注销登记的有关资料手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股《关于建议吊销揭阳市浩朗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173户企业的有关情况》原件一份共3页;以及附件(1).《173户建议吊销企业信息汇总表》一份共11页;附件(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关于揭阳市浩朗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173户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查询结果》一份共174页;附件(3).《揭阳市浩朗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173户企业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资料(复印件、影印件)》一份共359页(2025年10月31日、2025年11月28日两次核查函情况);《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执法大队于2026年1月30日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的《查询情况》一份共1页。
本局于2026年4月29日起连续30日在揭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栏-公示公告)发布《行政处罚告知书》(揭西市监罚告〔2026〕44号-215号)公告送达,将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应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西市监处罚〔2026〕52号-223号)公告送达,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揭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663-5536582
附件:揭阳市浩朗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172户企业拟吊销企业名单(附告知书号).xlsx
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9日
无障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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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22202000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