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护农民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县(市、区)宅基地管理细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民政、林业、水利、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下称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依规批准占用本集体用于建设住宅的土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农民建房,是指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活动。
(四)集体建房,是指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村民委托,在村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统一规划、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分类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农村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实行村居宅基地管理“一张图”挂墙,实施分区管控,明确禁建区、限建区、可建区。可建区要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申请宅基地要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宅基地面积参照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标准。
第六条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
第七条 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资格权和房屋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严格控制整村撤并,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八条 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村委会建立本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名录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备案, 实行一年一次动态管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
(一)同户居住家庭,因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户居住的;
(二)属本市农业户口,且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属本市农业户口,且因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村的;
(四)原有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的百分之八十,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五)因村镇规划调整、国家、集体建设需要,需要易地新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损毁,需要易地新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者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二)已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低于每户宅基地限额标准的;
(三)将宅基地、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申请易地新建住房未承诺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五)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个人建房的;
(六)土地不符合规划的;
(七)征地拆迁时已有住宅安置或承诺放弃宅基地安排的或已将宅基地纳入评估补偿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条 村民新申请住宅迁建的,须与村委会签定原有宅基地退出协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退出原有宅基地可选择拆旧复垦或有偿转让等方式进行。村委会根据退出协议收回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及注销原有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 村民申请集体建房的,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统一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用地建房审批手续。
第三章 申请报批
第十二条 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模式,优化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村委会应指派专人(下称申报员)负责村民宅基地申报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宅基地申请报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申请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揭阳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详见附件),提交村委会申报员。
(二)公示确认
经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现有住房情况、占地面积、位置、权属纠纷争议情况等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经联社、村委会在《揭阳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提出意见,连同申请人身份证明、通告、用地证明、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调查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委会申报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会同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所、规划建设办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符合村民宅基地申请条件和拟用地符合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部门填写现场丈量记录表并绘制用地红线图,经参加丈量人签名确认用地四至、尺寸及面积,提供用地现场拍照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所、规划办在《揭阳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上签署相应的审核意见。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须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规划意见书;占用林地建房,须由县级林业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涉及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用地的,需县级水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四)审批办证
用地申请及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批准结果由经联社或村委会予以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上述材料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新建房屋须经依法报建和验收,严格风貌管控指导,否则按违建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在竣工后,凭乡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等申报材料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所等单位勘察现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所提出拟选址地块面积、地类等意见,规划办提出拟选址地块是否符合规划等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所、规划办联合绘制宅基地权属确认图。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应当做好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六公开”制度,严格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建房名单、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备案工作,做到应保尽保,优先保障农民建房刚性需求。
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建立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联审联办制度,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宅基地进行审查、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
第二十条 积极推进拆旧复垦工作,鼓励村民拆旧复垦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盘活农村用地规模和指标,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区域内农户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所建房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村委会干部在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
附件: 揭阳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
年第 号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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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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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村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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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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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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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户基本情况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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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住宅情况 |
现有住宅(一) |
坐落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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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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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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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住宅(二) |
坐落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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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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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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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住宅(三) |
坐落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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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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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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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地内容 |
新建住房用地() |
现住房扩建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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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房翻建() |
补办用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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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 地地类 |
集体未利用地() |
原宅基地() |
村内空闲地() |
集体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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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理由及条件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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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联社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村委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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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规划办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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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街道办)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