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揭西县委 揭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西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揭西发[2014]17号)精神,县环境保护局调整设置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工作。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的职责。
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
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承接上级部门下放的职责。
1.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包括重新审批)。
2.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3.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审核。
4.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县环境保护规章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指导并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保护资金。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和应急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发射源、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指导乡镇场街道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保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 人秘股(加挂行政审批股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保密、档案、政务公开、人事、财务管理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等工作。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草拟环保规章和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需现场审查事项由相关职能股负责)和发证。协同做好驻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相关工作;拟订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
(二) 规划与生态保护股
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划、计划、功能区划分工作;参与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示范区的创建工作;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农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生态示范村建设;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指导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工程规划、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三)监督与污染控制股(加挂法宣股牌子)
污染物总体控制、区域性环境管理等环境保护制度的监督实施工作;负责全县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本县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和抗震、防汛等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实施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登记、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中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本县重大和跨行政区域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以及参与本县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政策的拟制等;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和档案保存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污染物总量减排股
拟订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承担总量减排的调度、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污染减排规划;组织实施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任务,负责县、镇环境责任考核的具体工作。
(五)环境监察股(加挂揭西县环境监察分局牌子)
负责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在建设、生产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噪音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和辖区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负责辖区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负责排污单位的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全县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负责辖区环境污染信访和环保“12369”工作,调查处理群众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和纠纷;负责本县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立案和取证工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负责污染源档案的建立、健全和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县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如下:
1、人秘股编制2名,设股长或副股长1名。
2、规划与生态保护股编制1名,设股长或副股长1名。
3、监督管理与污染控制股编制2名,设股长或副股长1名。
4、污染物总量减排股编制1名,设股长或副股长1名。
5、环境监察股(加挂揭西县环境监察分局牌子)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5名。其中:分局局长1名(副科级),分局副局长2名(正股级,其中一名兼任环境监察股股长)。
配备后勤服务人员数4人。
五、其他事项
撤销揭西县环境监察大队、揭西县环境监察大队棉湖分队事业单位建制,其行政执法专项编制一并划转揭西县环境监察分局。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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