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市监撤行字【2025】5号
当事人:揭西县荣义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2MA4UPA873W;
法定代表人:陈某;
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河婆街道溪西村委环城东路西侧1栋7号。
2025年5月22日,我局接到投诉人陈某的投诉信,投诉人陈某反映“揭西县荣义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2MA4UPA873W)冒用其身份信息作为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地址为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河婆街道溪西村委环城东路西侧1栋7号。陈某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注销其为该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信息。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受理决定。经机读资料查询,揭西县荣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在揭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某(居民身份证号码:******************)。
2025年5月22日,陈某向我局递交了本人签名的投诉书、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025年5月22日,我局经机读资料查询,揭西县荣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在揭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某(居民身份证号码:******************)。
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揭西县荣义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河婆街道溪西村委环城东路西侧1栋7号”依法进行核查,没有在该地址找到揭西县荣义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登记住址及登记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揭西县河婆街道大同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因此无法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与该企业取得联系。
2025年6月13日,我局收到陈某继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陈某向我局提交了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6月11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编号:川旭鉴[2025]文鉴字第83-2号),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载明“2016年4月26日”的《揭西县荣义贸易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复制件“全体股东:”处“陈某”签名字迹不是出自陈某(身份证号码:******************)的笔迹。
2025年6月25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告《关于揭西县荣义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的情况公示》,至2025年8月9日公告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或相关情况线索。
以上事实,有以下几个方面材料得以证实:
《投诉信》1页、陈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陈某交我局的《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居民身份证挂失证明》复印件一份1页。现场核查照片1页、《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1页。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编号:川旭鉴[2025]文鉴字第83-2号)一份共10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告《关于揭西县荣义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的情况公示》截图(公告期为2025年6月25日至2025年8月9日)一份共1页。揭西县荣义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各1份共73页。
综上,揭西县荣义贸易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于2016年5月6日进行设立登记为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陈某为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向我局提出撤销其为该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信息申请。经我局核查,揭西县荣义贸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目前经营情况及原登记电话与该公司并无任何关联,该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律责任行为人。同时,陈某提交的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6月11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编号:川旭鉴[2025]文鉴字第83-2号),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载明“2016年4月26日”的《揭西县荣义贸易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复制件“全体股东:”处“陈某”签名字迹不是出自陈某(身份证号码:******************)的笔迹。我局依法对揭西县荣义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登记为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公告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没有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我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拟撤销我局于2016年5月6日核准揭西县荣义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业务,2025年8月26日,我局对揭西县荣义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揭西市监撤行听告字【2025】5号),公告拟撤销于2016年5月6日核准揭西县荣义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业务,该公告于2025年9月26日三十日期满视为送达,我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揭西县荣义贸易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诉求。
综上,揭西县荣义贸易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设立登记为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撤销我局于2016年5月6日核准揭西县荣义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业务。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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