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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西县目前执行的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的有关社会保险各项稳经济、助企妤困政

时间:2022-06-09 15:39:02 来源:本网

  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1号))

  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具体流程。

  一、企业缓缴流程

  (一)确定企业名单。对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的企业,由税务机关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属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的行业类别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各级发展改革委、商务、文化旅游、交通、民航管理部门已有行业企业名单的,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二)企业申请缓缴。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缓缴申请,由税务机关为其办理缓缴。新开办或行业类型变更为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的,可自缴费登记或变更行业类型当月起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缓缴申请,由税务机关为其办理缓缴。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申请退还缴费。符合缓缴条件但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或5月三项社保费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可缓缴的单位部分费款,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涉及职工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部分不予退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缓缴流程

  未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灵活就业人员(含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免申即享”,2022年1月至12月的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已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粤税通”小程序等途径向税务机关确认暂缓缴费后,2023年11月底前税务机关不再自动从签约账户上扣缴2022年1月至12月的未缴费月度的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意愿自行操作缴费。2023年12月底前,税务机关按缴费人申报的缴费工资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确定缴费基数,统一扣缴2022年未缴费月度的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政策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我县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以下简称213号文)进行划分;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类型参照213号文中其他未列明行业标准划分(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为大型,其他为中小微型)。

  二、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按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及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具体按我省贯彻意见实施。

  三、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具体按《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执行。

  实施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依据:《关于实施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0号))

  2022年对省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下同)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具体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注册、累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费款所属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3月期间)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可领取补贴。

  本通知规定可领取补贴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等有关企业划分的标准确定。

  二、补贴标准

  按该企业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所属期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个人缴费)的5%给予补贴,每户不超过5万元。

  三、发放流程

  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具体发放流程如下:

  (一)免申即享。税务机关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核确认后,将补贴发放至企业签订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的账户;未签订协议的企业,需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收款账户后,再由税务机关发放补贴。

  (二)主动申请。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上通告补贴发放时间,符合申领条件且未收到补贴的企业,可在通告发布后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补贴,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如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符合累计缴费月份条件),由税务机关审核并按前款流程集中发放补贴。

  以上政策的实施和具体办理程序以相关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公告和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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