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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西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9-19 16:49:38 来源:揭阳市财政局

《揭西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法律政策依据

目前,我国尚未颁布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门法律、法规。《揭西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主要以《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及《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借鉴了周边市、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益立法经验。

二、主要内容说明

此次立法的主要思路是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框架下,维持现行征收水平不变,结合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予以全面规范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征收范围。凡在揭西县城市、城镇规划区内(含揭西县产业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及上述范围外需独立选址的建设工程项目(含临时建筑项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适用范围以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包括独立选址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由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本义主要是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延续历史上一直以来的做法,因原征收适用范围表述不清晰,本次也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适用范围进行明晰

二是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体制,与现行的财政和征收体制保持一致,包括征收管理体制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三是进一步明确细化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征收标准继续沿用粤价〔2003160的标准,按工程投资总额的4%计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是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便于核定建设项目的基建投资额,我县揭西府201822号文统一制定了基建投资额的计算基数,此次立法与揭西府201822号文基本保持一致。因工业、物流仓储及临时建设工程的收费标准同周边(市、)相比较高,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强烈,此次根据我县现行工程建设投资造价进行适度调整

是规范减免管理。严格根据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明确规定可予减免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不得减免。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规划批准性质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并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是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资金性质、征收管理制度以及收费票据使用管理

是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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