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是人民政府为建设和维护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政府性基金。
适用范围
凡在揭西县城市、城镇规划区内(含揭西县产业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及上述范围外需独立选址的建设工程项目(含临时建筑项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适用范围以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包括独立选址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
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
第五条 商业服务业、商品住宅及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等建设工程以基建投资额2500元/平方米核算工程基建投资总额,并按工程投资总额的4%计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建设工程配套设施以基建投资额2250元/平方米核算工程基建投资总额,并按工程基建投资总额的4%计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及相应的配套工程按工程基建投资总额的4%计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工业、物流仓储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私人自建自住房、临时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以基建投资额800元/平方米核算工程基建投资总额,并按工程基建投资总额的4%计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对私人自建自住又有从事商业性质的房屋,以商业性质报建的,以基建投资额1500元/平方米核算工程投资总额,并按工程基建投资总额的4%计收;对私人自建自住报建的住宅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临时建设工程以基建投资额600元/平方米核算工程投资总额,并按工程基建投资总额的4%计收。
第十条 凡未报先建违章工程项目、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违章工程项目、申报土地转让过户等工程项目的地上违章建筑物,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本实施方案的相应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以上条款未列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按基建投资总额的4%计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县财政局按《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收支两条线”等规定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明确规定可予减免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不得减免。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规划批准性质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并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应实行先缴费后发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征收部门申请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征收部门要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使用政府非税收入收费票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应依照相关法规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9 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 2018年6月28日印发的《揭西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揭西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揭西府〔2018〕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