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702962-3/2019-00015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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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征地听证信息 | 发布时间: | 2019-08-22 00:00:00 |
听证告知书
揭西自然听告字〔2019〕06号
龙潭镇井下村经济联合社:
因城镇(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0.9983公顷(折合14.97亩,其中:耕地9.90亩、其他农用地5.07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揭西县自然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揭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揭西县自然资源局(地址:揭西县温泉二横路1号,邮编:515400,联系人:陈驱;联系电话5536122)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揭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2日
征 地 补 偿 方 案
经县政府同意揭西县2019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选址在龙潭镇井下村金钱地地段,拟征收龙潭镇井下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面积0.9983公顷(折合14.97亩)。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以下征地补偿方案:
1、征地补偿耕地为每亩5.9万元,即每公顷88.5万元。
2、征地补偿其他农用地为每亩6万元,即每公顷90万元。
3、耕地青苗补偿每亩0.1万元,即每公顷1.5万元。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揭西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揭西府〔2008〕17号)执行,留用地安置按征地实际面积10%留作留用地安置。
2019年8月22日
听证告知书
揭西自然听告字〔2019〕07号
棉湖镇下浦村第二经济联合社:
因城镇(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4.2535公顷(折合63.80亩,其中:耕地1.64亩、其他农用地33.05亩、建设用地15.25亩、未利用地13.86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揭西县自然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揭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揭西县自然资源局(地址:揭西县温泉二横路1号,邮编:515400,联系人:陈驱;联系电话5536122)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揭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2日
征 地 补 偿 方 案
经县政府同意揭西县2019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选址在棉湖镇下浦村头隙及砖窑地段,拟征收棉湖镇下浦村第二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4.2535公顷(折合63.80亩)。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以下征地补偿方案:
1、征地补偿耕地为每亩8.4万元,即每公顷126万元。
2、征地补偿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为每亩8.5万元,即每公顷127.5万元。
3、征地补偿未利用地为每亩2万元,即每公顷30万元。
4、耕地青苗补偿每亩0.1万元,即每公顷1.5万元。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揭西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揭西府〔2008〕17号)执行,留用地安置按征地实际面积10%留作留用地安置。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