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702962-3/2021-00004 | 文号: | |
---|---|---|---|
目录组配分类: | 征地公告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1-03-03 16:32:41 |
揭西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揭西府公〔2021〕3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9日批复(批复文号:粤府土审(21)〔2020〕16号),同意揭西县人民政府征收东园镇集体土地合计14.8514公顷(折合222.77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揭西县2020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规划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位置及面积:
东园镇赤岩第二经济联合社,揭西中园新城教育城范围内地段,面积14.8514公顷(折合222.77亩)其中:耕地2.4313公顷、园地11.1369公顷、其他农用地1.2832公顷。
以上拟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位置图。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园地、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75万元/公顷(即每亩5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耕地青苗补偿标准:1.5万元/公顷(即每亩0.1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上述安置补偿标准拨给被征地村,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
六、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有关规定,该批次留用地按征地实际面积10%计算,并以货币安置方式落实,标准为144万元/公顷。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从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10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东园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果树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种类、数量,以东园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十、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1)〔2020〕1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揭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