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702962-3/2020-00040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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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10:19:19 |
揭西县塔头镇大坪埔村经济联合社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揭西自然资公〔2020〕37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揭西县2020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按照揭西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揭西府公〔2020〕15号)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耕地90万元/公顷(含青苗补偿1.5万元/公顷),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统一为9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塔头镇大坪埔村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面积13.4514公顷(折合201.77亩,其中:耕地61.05亩、园地5.62亩、林地52.51亩、其他农用地75.51亩、未利用地7.08亩),征地补偿费用1210.6260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目前广东省尚未公布实施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1号)相关要求,我县承诺在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批准实施后按新的补偿标准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差额。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拨给塔头镇大坪埔村经济联合社,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按征地实际面积10%计算,面积为1.3450公顷(折合20.18亩),另行安排给你村集体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该留用地依法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在本批次建设用地中一并报批,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相关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留用地是安排给村集体作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用地,不得安排作为宅基地、登记个人名下,具体将按省的留用地安置实施方法办理。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土地调整:在当地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政策规定,由被征地村内部进行调整使用。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揭西县自然资源局塔头管理所反映(联系人:林少彬,联系电话:5825508)。
特此公告。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