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702962-3/2020-00027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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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09:49:46 |
揭西县钱坑镇农民集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
揭西自然资公〔2020〕9号
揭西县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21)〔2020〕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批复文件,经会同钱坑镇复核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登记,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林地、未利用地9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即每亩0.3万元)。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钱坑镇农民集体,征收土地面积0.2860公顷(林地0.0027公顷、未利用地0.2833公顷),补偿费用总额合计31.1454万元(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4.118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2870万元)。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拨给钱坑镇农民集体,农业人员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留用地安置按征地实际面积10%计算,以144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为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土地调整:在当地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政策规定,由被征地单位内部进行调整使用。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以被征地集体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揭西县自然资源局钱坑管理所(联系人:杨庆文,联系电话:5892020)。
九、本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公告无异议后,报揭西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0日
揭西县钱坑镇口围村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揭西自然资公〔2020〕10号
揭西县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21)〔2020〕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批复文件,经会同钱坑镇复核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耕地90万元/公顷(其中含青苗补偿1.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钱坑镇口围村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面积0.2741公顷(耕地0.1707公顷、其他农用地0.1034公顷),补偿费用总额合计29.8481万元(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3.9456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2335万元)。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拨给钱坑镇口围村经济联合社,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留用地安置按征地实际面积10%计算,以144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为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土地调整:在当地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政策规定,由被征地村内部进行调整使用。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以被征地集体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揭西县自然资源局钱坑管理所(联系人:杨庆文,联系电话:5892020)。
九、本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公告无异议后,报揭西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0日
揭西县钱坑镇河沟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揭西自然资公〔2020〕11号
揭西县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21)〔2020〕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批复文件,经会同钱坑镇复核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耕地90万元/公顷(其中含青苗补偿1.5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即0.3万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钱坑镇河沟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面积0.0362公顷(耕地0.0362公顷),补偿费用总额合计3.9393万元(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0.518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0.1629万元)。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拨给钱坑镇河沟经济联合社,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留用地安置按征地实际面积10%计算,以144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为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土地调整:在当地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政策规定,由被征地村内部进行调整使用。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以被征地集体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揭西县自然资源局钱坑管理所(联系人:杨庆文,联系电话:5892020)。
九、本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公告无异议后,报揭西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0日
揭西县钱坑镇仁福村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揭西自然资公〔2020〕12号
揭西县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21)〔2020〕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批复文件,经会同钱坑镇复核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耕地90万元/公顷(其中含青苗补偿1.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即0.3万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钱坑镇仁福村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面积0.1807公顷(耕地0.14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50公顷),补偿费用总额合计19.6826万元(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2.606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0.8132万元)。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拨给钱坑镇仁福村经济联合社,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留用地安置按征地实际面积10%计算,以144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为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土地调整:在当地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政策规定,由被征地村内部进行调整使用。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以被征地集体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揭西县自然资源局钱坑管理所(联系人:杨庆文,联系电话:5892020)。
九、本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公告无异议后,报揭西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0日
揭西县钱坑镇茨巷村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揭西自然资公〔2020〕13号
揭西县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21)〔2020〕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批复文件,经会同钱坑镇复核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耕地90万元/公顷(其中含青苗补偿1.5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即0.3万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钱坑镇茨巷村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面积0.0006公顷(耕地0.0006公顷),补偿费用总额合计0.0711万元(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0.014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0.0027万元)。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拨给钱坑镇茨巷村经济联合社,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留用地安置按征地实际面积10%计算,以144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为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土地调整:在当地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政策规定,由被征地村内部进行调整使用。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以被征地集体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揭西县自然资源局钱坑管理所(联系人:杨庆文,联系电话:5892020)。
九、本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公告无异议后,报揭西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0日
揭西县钱坑镇钱东村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揭西自然资公〔2020〕14号
揭西县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21)〔2020〕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批复文件,经会同钱坑镇复核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耕地90万元/公顷(其中含青苗补偿1.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即0.3万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钱坑镇钱东村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面积0.0071公顷(耕地0.00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9公顷),补偿费用总额合计0.7718万元(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0.1008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0.0320万元)。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拨给钱坑镇钱东村经济联合社,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留用地安置按征地实际面积10%计算,以144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为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土地调整:在当地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政策规定,由被征地村内部进行调整使用。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以被征地集体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揭西县自然资源局钱坑管理所(联系人:杨庆文,联系电话:5892020)。
九、本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公告无异议后,报揭西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0日
揭西县五云镇京埔村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揭西自然资公〔2020〕15号
揭西县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21)〔2020〕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批复文件,经会同五云镇复核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林地、未利用地9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即0.3万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五云镇京埔村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面积0.3113公顷(林地0.2001公顷、未利用地0.1112公顷),补偿费用总额合计33.8963万元(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4.478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4009万元)。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拨给五云镇京埔村经济联合社,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留用地安置按征地实际面积10%计算,以144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为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土地调整:在当地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政策规定,由被征地村内部进行调整使用。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以被征地集体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揭西县自然资源局五云管理所(联系人:张建强,联系电话:5654998)。
九、本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公告无异议后,报揭西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0日
揭西县坪上镇四楼村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揭西自然资公〔2020〕16号
揭西县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21)〔2020〕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批复文件,经会同坪上镇复核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未利用地9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即0.3万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坪上镇四楼村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面积0.3113公顷(未利用地0.3113公顷),补偿费用总额合计33.8963万元(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4.478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4009万元)。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拨给坪上镇四楼村经济联合社,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留用地安置按征地实际面积10%计算,以144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为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土地调整:在当地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政策规定,由被征地村内部进行调整使用。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以被征地集体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揭西县自然资源局坪上管理所(联系人:刘勇涛,联系电话:5631151)。
九、本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公告无异议后,报揭西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0日
揭西县大溪镇大岭埔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揭西自然资公〔2020〕17号
揭西县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21)〔2020〕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批复文件,经会同大溪镇复核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耕地90万元/公顷(其中含青苗补偿1.5万元/公顷),林地9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即0.3万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大溪镇大岭埔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面积0.2860公顷(耕地0.1245公顷、林地0.1615公顷),补偿费用总额合计31.1454万元(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4.118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2870万元)。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拨给大溪镇大岭埔经济联合社,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留用地安置按征地实际面积10%计算,以144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为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土地调整:在当地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政策规定,由被征地村内部进行调整使用。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以被征地集体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揭西县自然资源局大溪管理所(联系人:李炎彬,联系电话:5812766)。
九、本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公告无异议后,报揭西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0日
揭西县金和镇池畔村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揭西自然资公〔2020〕18号
揭西县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21)〔2020〕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批复文件,经会同金和镇复核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9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即0.3万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金和镇池畔村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面积0.4987公顷(其他农用地0.3407公顷,未利用地0.1580公顷),补偿费用总额合计54.3128万元(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7.1856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2442万元)。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拨给金和镇池畔村经济联合社,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留用地安置按征地实际面积10%计算,以144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为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土地调整:在当地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政策规定,由被征地村内部进行调整使用。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以被征地集体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揭西县自然资源局金和管理所(联系人:林树雄,联系电话:5723109)。
九、本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公告无异议后,报揭西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0日
揭西县龙潭镇陂尾村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揭西自然资公〔2020〕19号
揭西县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21)〔2020〕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批复文件,经会同龙潭镇复核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未利用地9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即0.3万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龙潭镇陂尾村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面积0.2860公顷(未利用地0.2860公顷),补偿费用总额合计31.1454万元(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4.118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2870万元)。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拨给龙潭镇陂尾村经济联合社,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留用地安置按征地实际面积10%计算,以144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为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土地调整:在当地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政策规定,由被征地村内部进行调整使用。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以被征地集体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揭西县自然资源局龙潭管理所(联系人:张海辉,联系电话:5326332)。
九、本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公告无异议后,报揭西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0日
揭西县上砂镇红星村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揭西自然资公〔2020〕20号
揭西县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21)〔2020〕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批复文件,经会同上砂镇复核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耕地90万元/公顷(其中含青苗补偿1.5万元/公顷),林地、其他农用地9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即0.3万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上砂镇红星村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面积0.6272公顷(耕地0.3752公顷、林地0.19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61公顷),补偿费用总额合计68.2992万元(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9.0288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8224万元)。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拨给上砂镇红星村经济联合社,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留用地安置按征地实际面积10%计算,以144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为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土地调整:在当地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政策规定,由被征地村内部进行调整使用。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以被征地集体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揭西县自然资源局上砂管理所(联系人:彭文俊,联系电话:5681326)。
九、本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公告无异议后,报揭西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0日
揭西县灰寨镇五福田村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揭西自然资公〔2020〕21号
揭西县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21)〔2020〕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批复文件,经会同灰寨镇复核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耕地90万元/公顷(其中含青苗补偿1.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即0.3万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灰寨镇五福田村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面积0.3035公顷(耕地0.299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4公顷),补偿费用总额合计33.0584万元(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4.3776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3658万元)。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拨给灰寨镇五福田村经济联合社,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揭阳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留用地安置按征地实际面积10%计算,以144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为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土地调整:在当地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政策规定,由被征地村内部进行调整使用。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以被征地集体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揭西县自然资源局灰寨管理所(联系人:李锦城,联系电话:5761633)。
九、本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公告无异议后,报揭西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0日
揭西县灰寨镇龙路村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揭西自然资公〔2020〕22号
揭西县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21)〔2020〕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批复文件,经会同灰寨镇复核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耕地90万元/公顷(其中含青苗补偿1.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即0.3万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灰寨镇龙路村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面积0.1953公顷(耕地0.19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2公顷),补偿费用总额合计21.2639万元(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2.808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0.8789万元)。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拨给灰寨镇龙路村经济联合社,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留用地安置按征地实际面积10%计算,以144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为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土地调整:在当地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政策规定,由被征地村内部进行调整使用。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以被征地集体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揭西县自然资源局灰寨管理所(联系人:李锦城,联系电话:5761633)。
九、本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公告无异议后,报揭西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0日
揭西县塔头镇新园村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揭西自然资公〔2020〕23号
揭西县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21)〔2020〕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批复文件,经会同塔头镇复核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未利用地9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即0.3万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塔头镇新园村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面积0.3533公顷(未利用地0.3533公顷),补偿费用总额合计38.4701万元(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5.0832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5899万元)。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拨给塔头镇新园村经济联合社,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留用地安置按征地实际面积10%计算,以144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为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土地调整:在当地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政策规定,由被征地村内部进行调整使用。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以被征地集体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揭西县自然资源局塔头管理所(联系人:林少彬,联系电话:5825508)。
九、本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公告无异议后,报揭西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0日
揭西县东园镇巷墘村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揭西自然资公〔2020〕24号
揭西县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21)〔2020〕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批复文件,经会同东园镇复核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建设用地9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即0.3万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东园镇巷墘村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面积0.0908公顷(建设用地0.0908公顷),补偿费用总额合计9.8910万元(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1.310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0.4086万元)。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拨给东园镇巷墘村经济联合社,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留用地安置按征地实际面积10%计算,以144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为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土地调整:在当地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政策规定,由被征地村内部进行调整使用。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以被征地集体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揭西县自然资源局东园管理所(联系人:李增城,联系电话:5385157)。
九、本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公告无异议后,报揭西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0日
揭西县东园镇大寨村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揭西自然资公〔2020〕25号
揭西县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21)〔2020〕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批复文件,经会同东园镇复核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建设用地9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即0.3万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东园镇大寨村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面积0.1448公顷(建设用地0.1448公顷),补偿费用总额合计15.7716万元(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2.088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0.6516万元)。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拨给东园镇大寨村经济联合社,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留用地安置按征地实际面积10%计算,以144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为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土地调整:在当地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政策规定,由被征地村内部进行调整使用。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以被征地集体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揭西县自然资源局东园管理所(联系人:李增城,联系电话:5385157)。
九、本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公告无异议后,报揭西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0日
揭西县东园镇耀东村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揭西自然资公〔2020〕26号
揭西县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21)〔2020〕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批复文件,经会同东园镇复核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建设用地9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即0.3万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东园镇耀东村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面积0.1804公顷(建设用地0.1804公顷),补偿费用总额合计19.6542万元(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2.606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0.8118万元)。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拨给东园镇耀东村经济联合社,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留用地安置按征地实际面积10%计算,以144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为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土地调整:在当地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政策规定,由被征地村内部进行调整使用。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以被征地集体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揭西县自然资源局东园管理所(联系人:李增城,联系电话:5385157)。
九、本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公告无异议后,报揭西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0日
揭西县南山镇龙西下寨村经济联合社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揭西自然资公〔2020〕27号
揭西县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21)〔2020〕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批复文件,经会同南山镇复核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未利用地9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即0.3万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南山镇龙西下寨村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面积0.2860公顷(未利用地0.2860公顷),补偿费用总额合计31.1454万元(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4.118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2870万元)。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拨给南山镇龙西下寨村经济联合社,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留用地安置按征地实际面积10%计算,以144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为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土地调整:在当地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政策规定,由被征地村内部进行调整使用。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以被征地集体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揭西县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所(联系人:温小权,联系电话:5795001)。
九、本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公告无异议后,报揭西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0日
揭西县京溪园镇祠堂下村经济联合社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揭西自然资公〔2020〕28号
揭西县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21)〔2020〕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批复文件,经会同京溪园镇复核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耕地90万元/公顷(其中含青苗补偿1.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即0.3万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京溪园镇祠堂下村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面积0.3114公顷(耕地0.302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0公顷),补偿费用总额合计33.9057万元(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4.478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4013万元)。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拨给京溪园镇祠堂下村经济联合社,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留用地安置按征地实际面积10%计算,以144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为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土地调整:在当地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政策规定,由被征地村内部进行调整使用。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以被征地集体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揭西县自然资源局京溪园管理所(联系人:李景说,联系电话:5854984)。
九、本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公告无异议后,报揭西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0日
揭西县良田乡下村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揭西自然资公〔2020〕29号
揭西县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21)〔2020〕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批复文件,经会同良田乡复核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耕地90万元/公顷(其中含青苗补偿1.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即0.3万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良田乡下村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面积0.1260公顷(耕地0.11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7公顷),补偿费用总额合计13.7214万元(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1.814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0.5670万元)。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拨给良田乡下村经济联合社,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留用地安置按征地实际面积10%计算,以144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为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土地调整:在当地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政策规定,由被征地村内部进行调整使用。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以被征地集体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揭西县自然资源局良田管理所(联系人:蔡俊文,联系电话:5661113)。
九、本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公告无异议后,报揭西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揭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