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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揭阳市户口管理 发布时间: 2020-01-31 17:08:02
户口办理资料

夫妻投靠入户

一、事项名称:

夫妻投靠入户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实际已在配偶户口所在地生活或工作的,办理户口迁移不受婚龄限制。与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的申请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准许其将户口迁入配偶父母处。共同生活居住的未婚子女准予随迁。

四、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

4、其他因特殊困难(如疾病、伤残、特困等)需要照顾解决的有关证明。

五、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或市(县)政务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法定上班时间

七、联系电话:

详询各派出所或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

八、办理流程:

1、迁入地所在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

2、迁入地所在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九、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业务表格:

到派出所或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

入伍注销户口

一、    事项名称:

入伍注销户口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粤公通字〔1998〕193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

三、申请条件: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

四、办理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

五、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县(市)政务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法定上班时间

七、联系电话:

详询各派出所或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

八、办理流程:

持有效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九、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业务表格

到派出所或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

复员、退伍回原籍

一、事项名称:

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粤公通字〔1998〕193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

三、申请条件:

符合政策规定的军队复员、退伍军人

四、办理材料:

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五、办理地点:

市(县)政务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法定上班时间

七、联系电话:

详询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

八、办理流程:

凭户口原籍派出所证明 (或《户口簿》迁出登记)到市(县)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凭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原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入户。

九、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业务表格

到市(县)政务服务中心领取。

市区外人员迁入 

一、办理对象

个人。

二、办理条件
(1)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公务员、职工及其随调(迁)直系亲属,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 
(2)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条件,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3)夫妻分居,投靠人要求迁往市区配偶户口地城镇落户。 
(4)非本市区公民,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需投靠在市区常住的子女。 
(5)在市区购房(包括自建房)60平方米以上,要求在该城镇落户的业主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6)在其他地区因离休、退休、退职、下岗企业破产等原因,需要返回原籍的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三、所需材料 
(1) 本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介绍信(录用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接收单位证明。 
(4)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5)购买或自建住宅的需提供房产证明。 
(6)离退休证明、单位证明、原籍村证明。 
(7)结婚证。 
(8)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在受理申请后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签署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同时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市外)、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五、办理窗口

办理地点: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办理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新生婴儿入户须知 

一、办理对象

个人。

二、办理条件

父母或监护人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三、所需材料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或父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1、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家中没有其他人登记地方户口的,在登记出生时,可予以单独立户。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五、办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六、办理窗口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办理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

公民收养小孩入户 

一、办理对象

个人。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四、办理流程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2、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或《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五、办理窗口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办理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广东省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福〔1999〕32号)。《广东省民政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有关手续的通知》(粤民福〔2002〕50号)。 

办理死亡注销登记

一、办理对象

个人。

二、办理条件

公安机关户籍民警发现并经核实或公民主动申报。

三、所需材料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

(2)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四、办理流程

持有效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对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办理窗口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办理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分户、立户

一、办理对象

个人。

二、办理条件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或共同生活,申请分户、立户的。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原《户口簿》;

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或房产证明;

4、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三、办理流程

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对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制发新的《户口簿》。

四、办理时限

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对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制发新的《户口簿》。

五、办理窗口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办理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如有变动或更新以公安机关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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