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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服务 | 发布时间: | 2018-09-27 00:00:00 |
(1)购(建)房入户审批条件:
在本市合法购买成套商品房或合法自建房屋用于居住,且经公安机关编订了门(楼)牌号码的,房产所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随迁人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3】房屋产权证明或房管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正式发票,属银行按揭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提供单位印章)、购房发票、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
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直接报县(市、区)级户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