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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服务 发布时间: 2018-02-28 00:00:00
揭阳市公安机关旅业式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揭阳市公安机关旅业式出租屋

治安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旅业式出租屋治安管理长效管控机制,加强对住宿人员的信息采集,有效防范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反恐怖主义法》、《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公安机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广东省群租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消安[2017]31号)、《揭阳市既有建筑降低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揭府办[2017]92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的旅业式出租屋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实际上以旅馆业形式经营,由于房屋性质等原因未取得消防验收检查合格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且对入住人员以时租、日租方式经营,租期不超过30天的出租屋,包括专营或兼营的时租日租房、公寓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旅业式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业务管理部门统筹管理。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 旅业式出租屋建筑物楼高不得高于九层(含九层),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旅业式出租屋。

第五条 经营场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核准名称是旅馆业的,必须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执行。对场所由于房屋性质和自身条件无法取得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法律文书的,且场所规模较小,业主应办理符合旅业式出租屋要求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办理消防部门“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复查记录”,方可按旅业式出租屋的形式经营。

第六条 旅业式出租屋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工作由辖区治安部门负责。经营场所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15日内应持以下资料到辖区治安部门备案,治安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辖区派出所完成对场所、备案资料的实地审查。备案资料一式两份,一份派出所留存,一份治安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县级以上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复查记录”文书;

(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花名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

(五)房屋竣工时间证明、地理位置图、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面积等信息;

(六)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 旅业式出租屋经营场所应履行以下治安管理要求:

(一)消防安全要达到以下要求:旅业式出租屋消防安全应达到《广东省群租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消安[2017]31号)中“降低群租房火灾风险十项措施”的要求,并取得《揭阳市既有建筑降低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配套文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复查记录”。“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复查记录”文书必须由县级以上消防部门出具;

(二)必须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入住人员基本信息。国内入住人员身份信息采用二代身份证读卡器采集;

(三)旅业式出租屋经营场所房间内设有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和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当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和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

(四)旅业式出租屋经营场所出入口、前台登记处、主要通道和停车场等部位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

(五)落实来访人员登记、值班巡查、可疑情况报告、从业人员档案建立等制度;

(六)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其中2人以上担任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七)旅业式出租屋应统一悬挂“XXX住宿”招牌。不得悬挂写有“旅馆、旅社、招待所、宾馆、酒店”等名称招牌;

(八)经营场所应及时将从业人员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如有人员信息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八条 经营旅业式出租屋场所有以下行为的,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旅业式出租屋经营场所从事或容留他人从事违规违法行为;

(二)悬挂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字样的招牌或以此名义进行广告宣传行为;

(三)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太空舱”、“蜂巢式”等两层以上的床位;

(四)无证入住、一证多人入住、持他人证件入住;

(五)不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手续,不落实场所必须配置设置要求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指导、监管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旅业式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本地区旅业式出租屋系统的推广应用,确保旅业系统安装全覆盖并做好旅业式出租屋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旅业式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督导辖区派出所依法对旅业式出租屋的日常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旅业式出租屋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派出所负责落实开展辖区内旅业式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辖区旅业式出租屋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检查,检查时民警须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检查情况或使用社区警务平台移动警务通采集、记录检查情况,及时掌握旅业式出租屋经营场所信息变动情况;

(二)检查发现旅业式出租屋经营场所是否存在违反本指引要求的内容,监督经营场所对其违规行为及时整改;

(三)指导旅业式出租屋经营者加强治安防范,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

(四)按照一场所一档案的原则,建立健全旅业式出租屋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档案;

(五)在开展旅业式出租屋纳管过程中,对不到公安机关备案和拒绝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予以查处;

(六)旅业式出租屋经营场所消防培训由各地治安部门或辖区派出所组织,消防部门派员培训。其他业务工作培训由各地治安部门、派出所负责实施。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十三条 因执法不严、漏管失控,致使责任区内旅业式出租屋经营场所信息采集不到位、管理混乱,发生责任事故及“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情况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工作指引属于公安机关内部工作要求,不作为对旅业式出租屋经营场所处罚依据。

第十五条 本工作指引由市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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