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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服务 | 发布时间: | 2016-11-24 00:00:00 |
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入户审批条件:
1,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其配偶、共同生活居住的未婚子女可随迁;
2,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3,本市企业聘用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毕业生;
4,高技能人才入户就业地城镇实行准入制,原则上不受入户指标、职业(工种)限制。高技能人才的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审核证明材料: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用人(工)单位证明;
3,以审批条件(1)申请的须提供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动(录用、聘用)通知书和调动(录用、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
4,以审批条件(2)申请的须提供《毕业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录(聘)通知书或同意聘用文件和《户口迁移证》;
5,以审批条件(3)申请的须提供《毕业证》、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
6,以审批条件(4)申请的须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证明书》;
7,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
8,父母随迁的提供迁出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明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
9,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凭据、证明;
10, 共同生活居住且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随迁须提交未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