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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服务 发布时间: 2016-11-24 00:00:00
购(建)房居住入户
 

购(建)房入户审批条件

在本县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已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并入住,且经公安机关编定门牌号码的可以申请办理本人、配偶以及共同生活居住的父母、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审核证明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随迁人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3,房屋产权证明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正式发票,属银行按揭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提供单位印章)、购房发票、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直接报县级户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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