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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社会救助信息 发布时间: 2016-12-01 00:00:00
揭西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失效)


 

 

   (已失效)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以及《关于印发〈揭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揭府〔2016〕62号)精神,根据我局职能,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揭西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现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不含工作日)。

 

 

揭西县民政局

2016年12月1日

 

联系人:彭仕洁                   电话:5536165

 

 

 

 

 

 

揭西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以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揭府〔2016〕6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平,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县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开展全县临时救助工作;县财政、监察、审计、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本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罹患重病、重度残疾救助。对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白血病、心脏病、尿毒症、严重心血管疾病等)和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60%,且家庭现有资产不能保障基本生活,医疗救助之后家庭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

(二)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意外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基本生活暂时有严重困难的。

(三)其他生活救助。对其他特殊原因(如子女读书费用严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暂时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

(四)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因生病住院或生活不能自理确需购买护工护理服务的。

(五)个人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出,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或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六条 申请人在同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七条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按照“户申、村(居)评、乡镇(街道)核、县批”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揭西县民政局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提交居(村)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身份证原件查验并提供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

4、居(村)民低保证及致贫原因证明;

5、申请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根据救助对象申请救助范围的不同,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因患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残疾证,已得到的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凭证、其他救助资金救助凭证以及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2、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相关管理部门责任认定,赔偿认定以及支出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消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火灾事故损失报告及房屋灾后现状相片一至两张。

(二)审核审批。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组织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开展入户调查,入户调查结束后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并在村(居)委会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2、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批准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作出审批决定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发给临时救助金,同时通知乡镇(街道)民政办在申请救助家庭户籍所在村(居)委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按照一般程序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对不予批准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临时救助紧急程序:

(一)个人遭受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的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或需立刻采取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二)因家庭遭遇意外事件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严重,事故责任方不明或无法向第三方进行索赔,使家庭陷入困境的。

对于适用紧急程序的救助对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实施先行救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紧急程序的救助对象时,应事先告知县民政局商紧急救助标准,并先行垫付临时救助资金实施临时救助工作。救助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实施临时救助的材料上报,补办申请审批手续,县民政局将垫付的临时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1年的公示。

第八条 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每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为2-10个月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对个人对象的救助金额不高于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适当简化审批手续。

第九条 对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十条 信息录入和建立档案。

对临时救助家庭或个人,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救助对象申请审批材料建立档案的同时将详细信息录入电脑保存。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帐户中。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帐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资料。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定期审计和监督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挤占、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情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领的钱款,相关信息录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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