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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 | 发布时间: | 2016-05-27 00:00:00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揭西)安监管罚字〔2016〕第(2)号
被处罚人: 高勇辉 性别: 男 年龄: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五经富镇 所在单位: 揭西县杉柯翁坡采石场有限公司(北区)采石场
职务: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揭西县五经富镇联南村 邮编: 515429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6年3月7日,在揭西县五经富镇辖区内的揭西县杉柯翁坡采石场有限公司(北区)采石场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经揭西县五经富镇“3·7”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发生事故的原因是揭西县杉柯翁坡采石场有限公司(北区)采石场主要负责人高勇辉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工人违规作业、冒险作业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纠正;主要证据有:揭西县杉柯翁坡采石场有限公司(北区)采石场“3·7”事故调查报告、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贰万柒仟元(¥27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揭西县建设银行(收款单位为揭西县财政局),账号 44001797388051582848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揭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揭西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揭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