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县气象局关于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标准的宣传
揭西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揭西县河婆街道城东入口。根据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和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精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八条都有严格规定,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应当统筹考虑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落实《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精神,现将揭西县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宣传。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有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可参见如下附件。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2.GB 31221-2014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
3.GB 31222-2014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
4.GB 31223-2014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
5.GB 31224-2014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大气本底站
揭西县气象局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