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揭西县新潭香料厂等9户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案(原立案案件名称,详见拟吊销企业名单共9户),本局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该案中的揭西县金源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等6户个人独资企业〔详见吊销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名单共6户〕未依法报送2021年度报告且2022年1-8月(六个月以上)不存在纳税缴费申报记录、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依法将上述企业〔详见吊销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名单共6户〕移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于2022年09月02日出具的《关于对<关于协助核查2021年度未年报企业纳税情况的函>的复函》(揭西税务会办﹝2022﹞131号)及附件,上述企业〔详见吊销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名单共6户〕在2022年1-8月期间(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上述企业〔详见吊销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名单共6户〕在案件调查期间没有进行补报年度报告和向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也未提交已自行注销登记的有关资料手续。揭西县金源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等6户个人独资企业〔详见吊销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名单共6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于2023年05月17日起连续30日在揭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栏-公示公告)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将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上述企业〔详见吊销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名单共6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上述企业〔详见吊销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名单共6户〕作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揭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1.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西市监吊处罚〔2023〕1号-6号).docx
2.〔吊销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名单共6户〕(附决定书号)共6户.xls
联系电话:0663-5536582
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