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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 | 发布时间: | 2019-02-12 00:00:00 |
《办法》明确规定了“在食品中使用违禁药物”、“生产变质、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等十五类会被列入“黑名单”的行为。监管部门一旦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该类行为,将报请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电视、报纸等主流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并抄告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此外,监管部门还将对“黑名单”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或整改不力的,将受到从重处理。
《办法》在严厉处置违法企业的同时,也给“黑名单”企业留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即实行定期销榜管理制度。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算。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如果已经整改到位且在上榜期间未再发生违法行为,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消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