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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8-03-02 00:00:00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两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根据工作职能,省级科技计划的具体类别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各类科技计划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基础上制定各类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应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工作启动之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七条 省科技厅按入库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受理项目申报,招标投标项目按照相关专项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面向社会的项目管理业务统一通过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办理。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申请,暂不受理个人名义申报;

  (二)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承担项目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含2项)的项目,违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所申报项目。

  项目参与者前3名视为项目主要承担人。

  第十条 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渠道(书面申报或网上申报)和时限进行申报。省直和国家驻粤机构申报的项目需经其省级或属地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各地级以上市、县企业和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通过各地级以上市、县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审查和推荐。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申报单位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

  第十二条 各省直主管部门和地级以上市、县科技行政部门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并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送受理窗口;县级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应委托其所隶属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统一收集后送交受理窗口。

  对于通过网上申报的项目,各省直主管部门和地级以上市、县科技行政部门通过网络进行审查和推荐。

  受理窗口对所受理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审查。省科技厅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将进入省科技计划项目备选项目库;如项目以各种方式进行重复申请或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取消该项目入库资格。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专家评审(评估)、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厅务会审定。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省直主管部门或地级以上市科技局推荐项目的专家评审(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组织,对评审(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专家对进入备选项目库的申报项目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三种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实行网络化评审的项目,相关专家在网络上直接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所有参与项目评审(评估)以及相关咨询的专家应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遴选。

  全省科技咨询专家库由省科技厅负责建设和管理,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承担项目评审(评估)具体工作的中介机构应通过竞争产生,省科技厅负责中介机构的遴选、绩效和信用评价等。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各业务处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步立项建议。

  省科技厅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业务处对专家评审意见和各业务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厅务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通过全部评审程序的项目获得立项。获准立项的各类项目,由省科技厅或与省财政厅下达文件。相关单位和项目申请者可通过省科技厅官方网站在线查询。

  第二十条 各类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下达后1个月内与省科技厅签订《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省科技厅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科技行政部门的项目管理责任人、项目的评审(评估)专家和中介机构实行信用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一)年度执行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须按要求每年向省科技厅报告在研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调整报告。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三)重要事件报告。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及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须向省科技厅及时报告。

  (四)验收报告。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向省科技厅或受委托组织验收活动的机构提交所要求的项目验收报告。

  (五)成果报告。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须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形成的专利、知识产权等成果信息报告。

  (六)监理报告。受省科技厅委托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监理的中介机构,每年初要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的项目监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项目监理部门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项目实施,并向省科技厅提交收回项目相关财政经费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因人为因素或研究计划设计不合理造成的,除应向省科技厅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外,省科技厅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两年内不再受理负责人申报项目。

第五章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应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形式。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完成;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验收。

  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经各级项目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后,省科技厅将组织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验收小组或中介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结题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

  通过验收: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完成80%以上科研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

  不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完成不到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课题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课题,按照结题处理。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负责人三年内不能再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责任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应发挥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的作用。省科技厅通过招标或定向考察的办法,从若干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中遴选1家或1家以上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科技计划管理工作。

  为确保公平、效率优先和支持发展,省科技厅根据各项咨询业务和管理事务服务的工作量、技术难度以及合理的业务成本向中介机构或咨询专家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具体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中介机构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技行政部门的委托,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受托的各项咨询服务业务;

  (二)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工作公正、科学、优质和高效;

  (三)客观、及时地向省科技厅反映在执行项目管理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四)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和项目管理需求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自觉接受科技行政部门的监督;

  (五)严格保守服务对象在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技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扩散被咨询项目的有关信息。

  (三)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授权或委托管理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当事者被要求回避,经审查属实,也须实行回避;

  (二)与评审(评估)等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等人员不宜被选择为咨询专家;

  第三十三条 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建立省科技厅内部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用评估制度。任何人不得在监督与信用评估制度的规定之外随意执行监督、评估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项目管理、相关咨询业务活动中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及管理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以及咨询专家等责任主体,出现的各类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和受到相应的处理,依照《广东省科技系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过程应逐步实现信息化,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评估)、公布、管理和结题的过程逐步实现互联网络处理,增强项目管理部门与承担单位的沟通交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61日起施行。

二、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科技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等高水平重大科技项目,省财政专项设立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药物筛选和评价、节能减排与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四)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指南,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验收等工作,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围绕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攻关;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广东境内的转化和产业化以及重大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

  (三)核心装备及重大战略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

  (四)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在广东的配套项目;

  (六)其他符合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在广东境内实施且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补助的方式。项目预算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情况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管理费、项目费、其他费用:

  (一)项目管理费:是指有关单位为管理重大科技项目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的评审、招标、后评估等过程中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定后使用。

  (二)项目费:是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三)其他费用:经省财政厅批准开支的与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支出。此项费用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定后使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年度《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或投标文件,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申报或招标指南的要求,实施地和成果转化地在广东省境内;

  (二)申报单位两家以上的,须合作基础良好且签订了合作协议;

  (三)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

  (四)项目资金预算合理可行;

  (五)地方财政承诺提供并落实足额配套经费;

  (六)省财政厅、科技厅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属省属单位的,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审核后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推荐。属市县单位的,由所在地同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审核后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推荐;市县单位项目在申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的同时,应抄报所在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包括同行专家、财务管理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及科技发展战略专家)对项目申请或投标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评审和论证结果作为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决策以及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和论证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审定支持项目及其预算,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或中标通知书,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预算。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省属单位的,直接拨付到省级有关部门;属市县项目的,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省级有关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反映,并分别按照企业、行政或者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当地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检查制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违法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科技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揭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揭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应符合揭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发展规划,涉及的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市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对我市部分重点发展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可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

第四条  工程中心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五条  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可以分为:

(一) 企业类:

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2.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地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综合运用国内外创新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4.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

(二) 公益类:

1.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行开放服务,承担国家、省和本市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参与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为本行业相关企业、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国家、地方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4.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推进工程中心的建设、验收、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组建

第七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揭阳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2.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20%。

3.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4.组建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管理运行机制合理,组建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5.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200万元。

(二)分类条件:

——企业类: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能够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

2.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或不少于200万元。组建后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不少于350万元。

3.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4.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企业建立市级工程中心。

——公益类: 

1.必须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180万元,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2项重大技术成果。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的,应拥有3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2.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八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组建工程中心,鼓励依托单位针对行业细分领域进行申报,同一行业或领域可设立多个工程中心。

第九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填写《揭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报书》,并附《揭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通过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新组建的工程中心进行评审。

  (二)通过专家评审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揭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报市科技局备案,作为工程中心验收的依据。 

(三)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发文批复是否同意组建。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工程中心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须报请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管委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需设立由本领域专家、依托单位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凡列入组建计划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当落实申报时所承诺的建设经费投入,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获得市财政经费支持的,该经费应当主要用于项目规划调研、考察、专家咨询、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制度建设、知识产权申请维护等专用业务费,不作为具体技术研究课题经费,不得用于技术研发的仪器设备、材料等硬件设施购置。

第十四条  鼓励工程中心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四章  验收与考评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一般为2年,工程中心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按《揭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提前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每年须按要求履行有关统计义务,每年1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作为工程中心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对已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建设绩效,市科技局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重点评价其知识产权创造、研发投入、研发队伍建设、研发条件保障、研发项目、研发管理制度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为优秀或具备申报省级工程中心基础的工程中心,可优先纳入市工程中心建设专项,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工程中心。

第二十二条  作为独立法人的市级工程中心,可视同市级科研机构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在年度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对产业化导向明确的市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建有市级以上工程中心。

第二十三条  鼓励工程中心将可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揭阳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工程中心优先、优惠使用全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入网仪器设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止,原《揭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揭科字〔2006〕34号)同时废止。

揭阳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粤监发〔2014〕6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粤科规划字〔2012〕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科研项目及相关领域技术攻关、技术创新等的资金。主要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建设等公共科技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研规律,坚持公正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优化经费资源配置,按经费金额大小及学科性质等因素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管理。一般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额度原则在10万元以内,重点项目支持额度可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印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编制和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科技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揭阳市内注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专项资金围绕我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科技需求,重点用于科研项目及相关领域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研究开发等。主要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建设等公共科技活动。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基础上制定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指南编制过程中应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申报指南形成后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方式和项目的组织形式。从申报指南发布到截止申报时间至少应当间隔一个月以上。严禁为特定申报对象量身设定申报内容和条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各申报单位根据发布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受理通知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填报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送市科技部门或其指定的统一受理窗口。

第十二条  禁止重复申报。建立申报项目初审制度和数量限制制度,严禁同一项目通过变换名称等办法进行多头申报,项目负责人(包括主要参与者)同时申请和承担的市级财政支持项目不超过3项。

第十三条  项目的审批: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重点项目立项充分尊重专家意见;一般项目立项以专家综合评审结果与信用、绩效等评价管理相结合确定,项目立项的具体裁量标准必须公开。

(一)市科技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资金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以评审或论证等方式进行审查,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三)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评审或论证意见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四)由市科技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合召开办公会,讨论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额度。

(五)市科技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立项文件,并由市科技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市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渠道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按规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批准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资金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指南编制、专家评审、立项及资金安排、实施、评价等核心环节信息。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严格组织管理。专项资金要与其它来源的资金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单独建帐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科技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进度报告。

第十八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对申报项目内容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等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九条  市科技部门应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进行结题。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题以市科技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为基础,对合同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按照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须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须进行终止结题。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题的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

  项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较好地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通过。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通过:

  (一) 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二) 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三) 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的;

(四) 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题不通过的,整改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结题申请,再次申请组织验收结题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验收等情况的,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并根据项目绩效考核结果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降级处理,取消三年内申报资格。

第七章 责任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基层部门对推荐项目负辖属监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部门、管理人员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当事者被要求回避,经审查属实,也须实行回避;

(二)与评审(评估)等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等人员不宜被选择为咨询专家。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部门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用评估制度。任何人不得在监督与信用评估制度的规定之外随意执行监督、评估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项目管理、相关咨询业务活动中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及管理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咨询专家等责任主体,出现的各类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和受到相应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管理过程应逐步实现信息化,项目的申报、评审(评估)、公布、管理和结题的过程逐步实现互联网络处理,加强项目管理部门与承担单位的沟通交流。

第三十条  项目结题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用管理等规定由市科技部门另文印发。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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