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文号: | ||
---|---|---|---|
目录组配分类: | 住房保障、法规政策、住房法规 | 发布时间: | 2018-08-17 00:00:00 |
经县政府同意,我县实行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具体如下: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精神,对我县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并轨以后统称为公租房,按照《揭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西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揭西府办[2013]88号)的要求进行分配管理,租金按原来标准每月每平方米3元执行。
二、承租公租房的城镇低保家庭按优惠租金计租,优惠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精神,城镇低保户脱保后,经审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应调整租金。该类型情况的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每月每平方米3元收取。
揭西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