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文明城市人民建 建好城市为人民

站内查找:

索引号: 文号:
目录组配分类: 住房保障、法规政策、住房法规 发布时间: 2018-08-17 00:00:00
关于实行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经县政府同意,我县实行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具体如下: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精神,对我县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并轨以后统称为公租房,按照《揭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西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揭西府办[2013]88号)的要求进行分配管理,租金按原来标准每月每平方米3元执行。

二、承租公租房的城镇低保家庭按优惠租金计租,优惠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精神,城镇低保户脱保后,经审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应调整租金。该类型情况的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每月每平方米3元收取。

 

 

                 揭西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揭阳政府网 普宁 揭东 惠来
主办单位:中共揭西县委 揭西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揭西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站点地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 备案号:粤ICP备13010215号
技术支持:广东信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联系我们:0663-5232610(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网站标识码:4452220001 粤公网安备 44522202000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