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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粤建保〔2014〕2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