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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151111-001 文号:
目录组配分类: 住房保障法规政策 发布时间: 2015-11-11 00:00:00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揭府〔201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棚户区改造工作方面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棚户区改造力度,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抢抓当前全省促进粤东西北振兴发展战略提供的新机遇,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重点推进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以及华侨农场危旧房改造,优先改造规模较大、居住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

(二)基本原则

1. 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先急后缓、先易后难、量力而行、稳步推进,优先安排棚户区规模大、困难群众多、住房条件差、安全隐患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对零星分散、改造难度较大、单独项目运作成本较高的城市棚户区,可与其他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就近整合,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连片开发、系统改造。

2.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在政策、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采取政府主导、政策推动、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模式,充分吸纳民间资本,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按照小户型、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4. 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绿色低碳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拆迁政策、统一配套管理、分期实施建设,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道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体育、医疗卫生、公共绿化、环保设施、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5. 以人为本,依法拆迁。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多方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改造范围、建设标准和适用对象

(一)改造范围

1.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各地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可将其他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实施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不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具体范围,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2.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由国有、国有控股、集体工矿企业管理,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改造户数在20户以上的危旧房集中连片职工住宅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铁路、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盐业等行业国有工矿棚户区,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
     3.
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各地要将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和新增归难侨危房改造统一纳入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支持范围,加快组织实施改造。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具体范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地区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34号)和省侨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农场危房改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侨办〔201254号)执行。

(二)建设标准
  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住房建设标准,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的收入水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按照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执行。华侨农场危房改造按照省侨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农场危房改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侨办〔201254号)执行,具体建设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适用对象

以现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且自愿参加当地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改造的住户为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棚户区内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国有工矿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华侨农场职工(含非归难侨和新增归难侨)。具体对象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改造方式和户型设计标准

(一)改造方式

1. 就地拆建。在原址上进行拆后重建,新建的楼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建设。

2. 异地新建或集中安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另选合适地址进行新建,新建的楼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建设。

3. 房屋改建。主要通过对原有旧房和功能不齐全的房屋加以改造,使房屋和配套设施更适合居民居住的需要。

(二)户型设计标准

1. 棚户区改造住房户型面积应符合棚户区居民住房实际情况以及地方财力和居民支付能力,其中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就地拆建和异地重建基本户型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城市棚户区属于个人产权的部分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安置。

2. 棚户区改造住房具体户型设计标准,可根据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在征求居民意愿,满足居住需求,保证基本功能齐全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或市场价购买。

四、总体目标和年度改造计划

(一)总体任务

2015-2017年全市改造各类棚户区16588户,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15572户(其中榕城区3740户、普宁市9892户、揭东区460户、揭西县300户、空港经济区720户、蓝城区460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364户(其中揭东区36户、惠来县328户)、华侨农场危房改造652户(其中普侨区191户、大南山侨区461户),具体详见附件《揭阳市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汇总表》。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改造步伐,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促进揭阳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二)年度改造计划

 2015年,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7983户,包括城市棚户区7203户,国有工矿棚户区128户,华侨农场危房改造652户。其中,榕城区完成棚户区改造2860户,普宁市完成棚户区改造3683户,揭东区完成棚户区改造100户,揭西县完成棚户区改造100户,惠来县完成棚户区改造128户,空港经济区完成棚户区改造360户,蓝城区完成棚户区改造100户,普侨区完成棚户区改造191户,大南山侨区完成棚户区改造461户。

2016年,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4082户,其中:城市棚户区3846户,国有工矿棚户区236户。其中,榕城区完成棚户区改造400户,普宁市完成棚户区改造2866户,揭东区完成棚户区改造196户,揭西县完成棚户区改造100户,惠来县完成棚户区改造200户,空港经济区完成棚户区改造160户,蓝城区完成棚户区改造160户。

2017年,全市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4523户。其中,榕城区完成棚户区改造480户,普宁市完成棚户区改造3343户,揭东区完成棚户区改造200户,揭西县完成棚户区改造100户,空港经济区完成棚户区改造200户,蓝城区完成棚户区改造200户。

尚未纳入本规划改造范围的新增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的复核意见为准。

五、多渠道筹集资金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政府启动、市场运作、各方共筹等多渠道筹措,主要采取“八个一点”的方式筹集,即中央申请一点、省里补助一点、市县筹集一点、银行贷款一点、企业解决一点、个人自筹一点、政策减免一点、其他支援一点。

(一)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按照中央、省财政2014年的支持标准,中央财政按照每户1万元的补助标准支持城市棚户区和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省财政按照每户1万元的补助标准支持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对于中央财政加大补助力度的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省财政相应加大补助力度。中央及省财政合计按每户不少于1.5万元的补助标准支持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各年度中央、省财政的补助标准以当年度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为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资金投入,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并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并向棚户区改造项目倾斜。
  (二)争取银行贷款支持

各县(市、区)可通过省政府授权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省级融资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支持棚户区改造。市辖区、非建制区可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具体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城〔2014208号)执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本地区融资总量,筹集项目资本金,合理测算承贷能力,同时要完善本地区专项贷款相关资金的管理制度,建立专项贷款偿还保障机制,将还贷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各地要抓紧出台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吸引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
  (四)国有工矿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参与所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大改造资金投入力度,支持解决部分改造资金。国有工矿企业参与当地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改造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部分资金。
   
六、落实优惠政策

(一)确保土地供应到位。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已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拆迁建设用地指标的,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不占当地用地指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抓紧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及时提供用地。对安置住房中涉及的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省“三旧”改造政策有关规定的,可执行“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对零星分散、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可以就近整合,纳入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统筹建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棚户区土地进行改造的,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安置住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内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已纳入棚户区改造的用地,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土地完整供应。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个人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企业用于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的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光纤、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当地政府或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
  (三)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其中实行实物安置的,安置住房应优先建设并优先安置棚户区居民;安置住房以就地、就近建设为主,采取异地建设方式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适当予以奖励。对棚户区安置住房,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安置补偿办法和产权办理方式。市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指导各地做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具体方案的编制工作。

七、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一)加强统筹规划,完善配套设施。各地要将棚户区改造规划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并将本地区相关企业报送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纳入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建设。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水平,棚户区改造项目可适当提高容积率。要紧密结合新区建设、“三旧”改造和城市更新工作,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入学、养老、出行等需要,尽可能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地段进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新建安置小区要规划预留公共服务用房,同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等配套建设,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二)加强工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优化项目规划设计,贯彻落实节能环保要求,满足基本居住需要。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项目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三)落实绿色标准,促进低碳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行动计划,自2014年起,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不低于25%,并逐年递增25个百分点;从201711日起,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八、保障措施

 (一)落实规划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抓紧完成本地区棚户区调查摸底工作,将本地区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一并纳入改造范围,按照《揭阳市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汇总表》,分年度、分类别明确棚户区改造任务,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要主动与当地政府(管委会)加强对接,及时报送所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相关信息。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棚户区(含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各地要科学编制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规划、资金、供地、政策、监管、分配、补偿“七个到位”,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各地尽快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安置补偿方案,指导各地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对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综合协调工作,并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落实和土地出让价款征缴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与属地政府(管委会)加强工作对接,协调推进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协调指导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工作。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为项目各项审批工作提供绿色通道,实施并联审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共同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到实处

(三)依法拆迁安置

要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诉求,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依法做好拆迁安置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屋征收政策,坚持先安置后拆迁,通过货币补助与提供过渡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被拆迁群众的过渡安置问题。坚持政策宣传到位、征迁安置到位、资金发放到位、稳定工作到位,千方百计做到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切实打造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并于每年1228日前将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资金筹集落实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定期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严肃问责,确保全面完成任务。各级审计部门要将棚户区改造情况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五)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相关信息。主动发布并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要在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醒目位置悬挂永久性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要注意跟踪舆情民意,及时做好研判,正确引导舆论,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揭阳市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汇总表

 

                                

 

 

                                                                                    201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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