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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网上申请 发布时间: 2019-06-09 00:00:00
2019年揭西县保障性住房申请指南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

1、申请人家庭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4460万元(按照揭阳市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100元的60%以下确定);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4、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5、申请人家庭成员没有汽车登记信息;6、申请人家庭成员没有工商登记信息或有工商登记信息但注册资金低于5万元的。申请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六项条件。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只能申请本人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揭西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交验原件);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4、申请人家庭的2018年度收入证明(所在居委出具,须注明各位家庭成员的各自收入);5、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证明(所在居委出具,注明在所在居委的住房情况);6、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结婚证、离婚证,交验原件)。

三、家庭成员的定义

包括申请人、配偶、已成年单身子女及未成年子女。

四、家庭收入的认定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的总和,包括以下项目:

1、工资、奖金、津贴和各种劳动收入;

2、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费、补偿费、困难生活补助费;

3、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障金;

4、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五、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标准执行,承租公租房的城镇低保家庭、特困户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标准执行。

六、保障性住房申请基本流程

    1、申请人到所在地居委会领取填写揭西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居委会实地调查后出具申请人家庭人员房产及年收入证明并在申请表上盖章。

申请人带揭西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家庭成员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居委证明(收原件)到所在地房管所申请保障性住房,并在告知书及承诺书上签名。所在地房管所应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如资料不全应现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

所在地房管所在申请完毕后,将申请资料送相关部门核查,核查完毕后打印好移交表,将资料和电子数据送县住房保障部门。

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资料后审查,审查合格的由所在地居委、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电视台进行公示,不合格的由所在地房管所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

    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列为轮候对象。

1、 实物配租前15天向社会公布抽签的时间、地点、房源情况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2、 实物配租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配偶、单身成年子女必须提供二代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的复印件规格要求:A4纸同一面复印二代身份证正反面。

2、家庭成员均需提供户口簿的复印件,规格要求:A4纸同一面复印本人户口簿上的户主栏和本人的户口簿信息。申请人子女不在申请人或配偶的户口簿中的,应到派出所出具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收原件)。

3、申请人、配偶的结婚证复印件只需提供一方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果结婚证上的姓名与实际不符,请及时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收原件),如果申请人离异,必须提供已离婚的佐证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死亡的须附上配偶的已死亡的佐证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各家庭成员的2018年度的收入和当前住房情况,申请人及各家庭成员名下有土地权属登记的,土地上的房屋虽未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仍视为申请人家庭房产。居委出具申请人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时应注明家庭人数,每个家庭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收入、与申请人的关系(如申请人、配偶、父女、父子、母女、母子),收入应具体到个人,不能笼统写为一个家庭的收入。家庭成员应为申请人、配偶、已成年单身子女及未成年子女,申请人的父母、兄弟、已结婚的子女等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成员。

5、家庭成员总人数为1人,除低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孤老病残外,其他的暂不受理申请。

6、申请人的配偶、已成年单身子女及未成年子女户籍不在揭西县的,申请时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的佐证材料。

7、属于低保户、特困户的申请家庭应主动出示2019年度的低保户或特困户的证明材料,优抚对象、病残人员应主动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8、申请人必须亲自到所在地房管所提交申请,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填写承诺书时,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是否为财政供养人员、单位自筹人员、领取社保金、低保金,拥有房产、汽车、工商登记等情况,如果通过联合审查对比出申请人有一事项未如实申报的,视为隐瞒,将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理(具体内容详见 八、法律责任)。

9、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告知书、承诺书需到所在地房管所由申请人现场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告知书由申请人阅读同意后签名确认,承诺书由申请人及受理人共同签名确认,申请人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人对申请人本人签字行为的真实性负责。

10、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告知书、承诺书凡无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律不予受理。

11、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的,所在地房管所不予受理。

12、为确保申请工作的顺利进行,申请人请在所在地房管所受理所在居委申请时间段内提交申请,错过时间的,应在所在地房管所统一受理补充申请时间段内提出申请,逾期的不予受理。

八、法律责任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参照格式(身份证复印件)

 

 

参照格式(户口簿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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