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政务服务中心接受服务对象针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服务态度、办事效率、业务能力、纪律作风等方面问题的投诉。
2、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会同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处理群众投诉。投诉电话0663—5232636。
3、受理投诉时,应礼貌、热情、细致、诚恳,并详细记录投诉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投诉内容、被投诉人姓名等。
4、处理投诉时,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正当权益的原则。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马上答复的,应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投诉人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负责追踪处理直至完毕。
5、投诉牵涉有关窗口的,各相关窗口应密切配合,积极及时调查处理。一般问题应当天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重大问题3天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