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揭西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揭西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揭西发[2010]21号),设立揭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强化职能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能有: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发展战略及其改革作中长期规划研究;培育公开、公平、竞争的建筑及房地产市场,规范其市场行为;规范建筑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安居工程、交通公路工程、民心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组织乡镇(除县城规划区)总体规划修编,加强对燃气的经营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县城镇建设管理和全县建筑业、房地产业、勘测设计、市政公用事业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
(二)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长期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实施。组织制定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定额和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负责县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管理,指导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城市和村镇建设;负责全县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六)负责房产行业管理,规范房产市场。指导房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城镇住宅建设;负责商品房预售、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指导住房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燃气库(站)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库(站)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八)指导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和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九)指导建材新产品的开发利用和推广;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制定行业科技发展、人才培训规划。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及技术引进,指导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一)负责行业对外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市场和房产市场及劳务合作。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建筑管理股
负责建筑行业管理;拟订我县建筑行业的有关规章;监督建筑业技术进步、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等规章制度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负责基建项目开工报建的审批;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质量及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测、验收和上报;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园林等建筑企业的资质审查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墙体革新材料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有关工作,负责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跨地区经营的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二)人事财务股
负责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职称改革、党务、宣传以及工会、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工作;编制各项经济计划、局机关内部经济收支运转,对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实施财经管理、指导和监督。
(三)综合股
负责建设系统的资料、统计工作及局机关政务协调工作、文件收发、机要保密、来信来访、法制建设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与上报;负责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做好局机关公有财产管理、会务安排、后勤服务、环境卫生、值班保卫、公务车辆调配安排等工作。
(四)房地产管理股
负责房产行业管理,拟订相关的规章和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房地产市场、房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房产登记发证和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营机构的资质审查;指导监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五)村镇建设股
主要指导和协助全县各乡镇(除县城规划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所负责的村镇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建设管理工作。
做好全县乡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直属事业单位
揭西县城乡建设监察大队,正股级
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对全县各种建设行为实施管理和监察;除县城规划区内的规划属县城市规划局管理外,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工业与民用建筑、水利水电工程、园林建筑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委托监督、燃气行业及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的行为实施监察管理。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 0名。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各股室人员编制如下:
1、建筑管理股编制4名,设股长1名,副股长1名。
2、人事财务股编制4名,设股长1名,副股长1名。
3、综合股编制3名,设股长1名,副股长1名。
4、房地产管理股编制3名,设股长1名,副股长1名。
5、村镇建设股编制2名,设股长1名,副股长1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监察大队事业编制7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
五、其他事项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县委、县政府规定执行。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