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3日5时39分许, 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上海普尊工贸有限公司厂房仓库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事故造成2名人员死亡,1名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为497.9498万元。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火灾发生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共建有2幢厂房,2007年建成竣工,其中1幢厂房建筑面积3638.32㎡,2幢厂房建筑面积1105.94㎡,房屋结构为2层砖混结构,彩钢板屋顶。两幢厂房于同年6月1日通过消防验收。2005年12月,洞泾镇茂盛路300号园区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用途为工业。

园区现场鸟瞰图
起火建筑为1幢厂房,地上两层,上海赟朵实业有限公司承租后将厂房室内隔断装修出租使用,主要为轻钢龙骨加石膏板结构,室内装修隔断未达到厂房顶部。建筑内主要存在纸箱加工、机械加工、食品仓储、建材加工等多种业态。起火部位位于二层北部分隔出租的区域,其中二层北侧由东往西第12至15根立柱区域为上海遥跃建材有限公司租赁,作建材石膏板加工使用;二层北侧由东往西第10至12根立柱区域为上海食之香食品有限公司租赁,作食品仓储使用。

茂盛路300号1幢二层平面图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普尊工贸,从事自有厂房出租经营,因法定代表人身体原因,2024年以来未参与公司管理,实际管理由其父亲赵某负责。在租赁经营中,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租户赟朵实业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未表明双方安全管理的权利、义务,同时该公司也未针对厂房租赁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普尊工贸通过微信告知和书面函达的方式,通知赟朵实业其查见的楼层承重隐患和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但对于赟朵实业租赁厂房后违规隔断、搭建和违规住人的问题,未开展隐患排查、未有效督促承租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职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
2.赟朵实业,从事承租园区厂房租赁经营和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只有实际负责人张某某及法定代表人高某二人。公司在租赁经营中,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厂房隔断时未有效设置防火分隔。张某某作为实际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厂房仓库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与个人,对于租户只租不管,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检查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张某某在面对百颗星公司和镇应急管理中心提出安全隐患整改要求下,未有效督促相应租户开展隐患治理工作,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失职缺位。
赟朵实业法定代表人高某为该公司位于事发园区的唯一常驻人员,日常工作主要为解决租户需求和各类费用的收取。在日常巡查中,高某在发现203室遥跃建材存在住人的情形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规住人隐患。2024年5月31日,遥跃建材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其告知“检查的来了的时候发个消息给我一下,拜托了”;2024年6月14日,高某通过微信告知遥跃建材李某某“门关好”,配合李某某逃避监管;后续在被镇应急管理中心约谈提醒之下,依旧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开展隐患整改,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
3.遥跃建材,主要从事石膏线生产,2024年8月22日公司注册成立前,实际为家庭作坊,工作人员为李某某及其妻子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虽在其他地址租有住宅居住,但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旧设有人员居住生活区域,如厨房、晾衣区等;在后续百颗星公司和镇应急管理中心的隐患排查整改中,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赟朵实业高某表示“检查的来了的时候发个消息给我一下,拜托了”。2024年6月14日,李某某在收到高某“门关好”的微信通知,关闭大门,逃避安全检查。
4.食之香公司主要从事食品仓储和配送服务,公司工作人员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和货车司机王某。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建立公司用电安全操作规程、未有效辨识公司用电安全风险隐患,公司内鱼缸、按摩椅、热水器等生活用电设施与生产经营用电混接混用,电气线路通过四个拖线板私拉乱设,未定期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和电气线路检测。
(三)事故发生经过
1.火灾当日天气情况。根据当天气象局发布的气象报告,火灾发生时的气象条件:2025年1月3日松江区多云转晴,全区范围内无降雨、雷击记录,气温2℃-12℃,东北风2级。
2.起火经过。2025年1月3日5时38分许,居住在起火建筑北侧茂盛路199号的姬某在宿舍中发现茂盛路300号厂房中间部位有冒烟的情形,于是立即拨打电话报警,为第一报警人。居住在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1幢厂房2层遥跃建材西侧阁楼内的李某某发现起火后,呼叫妻子、大儿子、小儿子逃生,李某某将大儿子抱至该单位门卫后,返回起火建筑二层,后昏倒在西侧楼梯口。
3.火灾扑救情况。2025年1月3日5时39分许,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的上海普尊工贸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指挥中心调派广富林、泗泾、车墩等11个消防站35辆消防车到场扑救,广富林站于5时49分报到场,6时44分明火基本扑灭。消防到场后从该栋厂房2层西侧楼梯口及走道内搜救出李某某、李某某妻子和小儿子。李某某妻子和小儿子经送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某某送医抢救后转至瑞金医院烧伤科进一步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
(四)事故现场情况
起火建筑为1幢厂房,地上两层,分隔出租使用。建筑内主要存在纸箱加工、机械加工、食品仓储、建材加工等多种业态。起火部位位于二层北部分隔出租的区域,其中二层北侧由东往西第12至15根立柱区域为遥跃建材租赁,作建材石膏板加工使用;二层北侧由东往西第10至12根立柱区域为食之香公司租赁,作食品仓储使用。
203室遥跃建材居住夹层过火后现场图

204室食之香公司过火后现场图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伤者:李某某,男,34岁。
死者一:李某某妻子,女。
死者二:李某某幼子,男。
2.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本次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97.9498万元。
二、火灾事故认定
火灾发生后,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送检、视频分析、模拟实验等形式,对该起火灾事故认定如下。
(一)对起火时间的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5年1月3日5时20分许,依据如下:
1.该起火灾的报警时间为2025年1月3日5时38分42秒,据第一报警人姬某描述,其在茂盛路199号的宿舍中发现茂盛路300号厂房中间部位有冒烟的情形,于是立即拨打电话报警。
2.经调阅火灾现场监控,北京时间2025年1月3日5时22分47秒,监控摄像头首次拍摄到该建筑二层北侧窗户有烟气冒出,北京时间5时23分10秒,位于起火建筑北侧的厂房上方最东侧窗户上沿处初见火光反光点,之后光点逐渐扩大。
结合火势发展规律,推断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5年1月3日5时20分许。
(二)对起火部位的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1号厂房二层北侧食之香公司承租的区域内,起火点为该公司承租区域内距厂房北墙0米至2.6米、距西隔墙0米至2.85米的合围区域内,依据如下:
1.该起火灾过火区域为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1幢二层中部,该建筑二层分南北两个区域,中间为过道,南墙及北墙上东西方向各设有18根立柱,位于二层北侧由东向西第8至10根立柱之间的食之香公司承租区域内过火程度最重,该公司内由东向西依次为办公室、发货区、冷库(未使用),冷库北侧设有一生活区,其室内装修装饰、家具家电、堆放的货物、生活用品等均过火烧损烧毁。
2.经调阅火灾现场监控及模拟实验,北京时间5时23分10秒,起火建筑北侧的厂房上方最东侧窗户上沿处初见火光反光,经模拟实验光照对比,火源位于食之香公司冷库北侧西北角区域,符合初见火光反光点的位置。
3.经现场勘验,食之香公司完全过火,整体过火程度西侧较东侧重,北侧较南侧重。在食之香公司冷库内距冷库北墙0.4米至1.3米、距冷库东墙3.8米至4.7米地面区域处提取若干电气线路残骸,经技术鉴定,存在电热熔痕。
(三)对起火原因的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依据如下:
1.排除放火的可能。经调阅火灾现场监控,食之香公司员工王某于北京时间2时42分36秒离开公司后,未见其他人员进出。
2.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询问食之香公司员工王某,火灾当日离开前其未在起火区域抽烟,室内无烧香、点蚊香等情形。经现场勘验,起火区域燃烧痕迹不符合阴燃特征。
3.排除物质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询问火灾相关当事人,起火部位放置有单人床、按摩椅、衣柜等物品,未发现自燃性物质。
4.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询问火灾相关当事人,食之香公司生活区仅作为日常生活使用,无点火做饭的情形。经现场勘验,起火区域未发现灶具及厨房家电等器具。
5.无法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询问相关当事人及现场勘验,食之香公司内的电气线路由公司外的电表箱接入,沿北墙敷设至该公司北侧生活区内北墙上靠近地面处的插座上,由此插座连接一移动接线板至冷库内,连接移动接线板的电气线路部分过火,位于北侧区域的电气线路完全过火烧毁。在上海食之香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内距冷库北墙0.4米至1.3米、距冷库东墙3.8米至4.7米地面区域处提取若干电气线路残骸,经技术鉴定,存在电热熔痕。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该起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上海食之香食品有限公司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起火后火势蔓延扩大成灾。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普尊工贸,未与租户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下属租户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缺位,隐患治理工作不力,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赟朵实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与租户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厂房隔断时未有效设置防火分隔,对租户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遥跃建材,未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面对监管部门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食之香公司,未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公司用电安全操作规程、未辨识公司用电安全风险隐患、未定期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和电气线路检测,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