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有关单位:
根据《揭西县禽畜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18年修订)以及市政府、县政府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并经镇党政班子研究,制定《塔头镇禽畜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指达到如下规模的养殖场(小区):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存栏量≥10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蛋鸡存栏量≥10000、肉鸡年出栏量≥50000只。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按照《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换算比例: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下同)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规模级别。
2.养殖小区指将分散经营的单一畜种的养殖户集中在一个区域内,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规范管理制度,按照统规划、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和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并达到相应畜种规模化饲养数量的养殖区域。
(二)专业户。
专业户是指达到如下规模的养殖户:50头≤生猪年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50头,1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500只≤蛋鸡存栏量<10000只,2000只<肉鸡年出栏量<50000只。对于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专业户,其规模可按照《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
(三)散养户
散养户是指养殖规模未达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的。具体指标为:生猪年出栏量<50头、奶牛存栏量<5头、肉牛年出栏量<10头、蛋鸡存栏量<500只、肉鸡年出栏量<2000只。对于具有其他不同畜禽种类的散养户,其规模可按照《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9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
(四)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划定禁止建设养殖场(规模养殖场、专业户)的区域。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规模养殖场、专业户),由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依法勒令限期停止养殖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散养户必须有完善的污染治理措施,其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相关养殖废弃物经过无害化处理后,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如若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依法勒令限期停止养殖活动。
(五)适养区。
适养区是指在畜禽养殖禁养区以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要求,适宜畜禽养殖的区域。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二、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揭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与文化历史遗迹保护区、县城建成区与乡镇集镇建成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和适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三、划定范围
(一)覆盖面积。根据揭西县的实际情况,全县范围内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与文化历史遗迹保护区、县城建成区与乡镇集镇建成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和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划定禁养区总覆盖面积约490.05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