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根据公民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相关线索,2025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揭西县某电子商务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销售,当事人经营地址发现一箱箱装“xx观赏鱼增红条状料”饲料被拆包(剩余2袋),“xx小型鱼开口粮”饲料2瓶,当事人承认其将饲料拆包、分装销售。通过查询当事人网店后台记录,共销售“xx小型鱼开口粮”31瓶,违法所得397.4元。当事人已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调查与处理
2025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揭西县某电子商务店进行调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当事人行为已构成违法,证据确凿,我局执法人员鉴于当事人是初犯,认罚态度好,涉案产品货值较低,给于当事人没收“xx观赏鱼增红条状料”饲料2袋、“xx小型鱼开口粮”饲料2瓶和罚没款3397.4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销售的违法行为。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之规定,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饲料)》第二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适用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揭西县农业农村局给予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97.4元;
2.没收“xx观赏鱼增红条状料”饲料2袋,“xx小型鱼开口粮”饲料2瓶;
3.罚款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共计罚没金额3397.4元(人民币叁仟叁佰玖拾柒元肆角)。
四、典型意义
饲料是动物生长发育的能量来源,违法拆包、分装饲料会加大产品储存过程中的外部污染风险,且散装或分装过程中采用的不合规包装材料也会对产品质量有潜在的安全风险,还会侵犯消费者对产品配料、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及时依法查处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销售等违法行为,对维护饲料市场正常秩序,规范饲料经营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局将继续加强对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以及打击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