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棉湖镇镇容镇貌管理,营造一个整洁、舒适、文明的城镇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棉湖镇人民政府决定对镇区道路和镇容镇貌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为道江路、过境路、迎宾路、花园路、湖西路、湖坡路、兴中路、兴华路、解放路、沿江路、四新路、湖东路、棉东公路、步行长廊、南门街等主要街道。
二、在整治范围的沿街商铺必须入店经营,不得超出店门经营、占道经营;不得在店外放置货物、杂物及固体废弃物;加工、维修行业不得在店外作业,污染路面、造成污水横流。
三、镇区建成区内各建筑工地不得占道堆放沙石土等建筑材料以及建筑废渣。
四、在道江路、过境路、迎宾路、花园路、湖西路、湖坡路、兴中路、兴华路、解放路、沿江路、四新路、湖东路、棉东公路、步行长廊、南门街等街道不准乱搭建筑物、构筑物、遮阳伞、遮阳棚不得超越门前滴水线外一米,严禁摆设临时摊档以及设置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招牌、宣传张贴品。
五、在整治范围的道路、街道上装卸货物的车辆,在装卸过程中不得妨碍交通,并要保持路面整洁、卫生。
六、摆设临时摊点,必须严格按城管执法部门的规定,在指定地点、范围、时间、界限内进行经营,并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管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开挖、损坏镇区内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损坏城市供水管道;不得损坏路灯设施;不得乱砍伐园林绿化树木。
八、各业主应自行整改,对违章建筑、吊挂雨蓬、广告、招牌、堆放物品、临时摊档应于5月8日前自行拆除和搬迁;逾期镇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清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九、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