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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揭阳市揭西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29690/2019-00037 分类:
发布机构: 揭西县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19-11-20
名称: 揭西县林业局保护野生动物宣传资料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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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西县林业局保护野生动物宣传资料

发布日期:2019-1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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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一)部分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白鹳、黑鹳、白肩鵰、金鵰、白颈长尾雉、云豹、梅花鹿、林麝、蟒蛇、巨蜥、鳄蜥

    (二)部分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小天鹅、鸳鸯、白鹮、花田鸡、彩鹮、彩鹳、原鸡、褐翅鸦鹃、  猫头鹰、隼类、所有鹰类、猕猴、大灵猫、小灵猫、穿山甲、黑熊、水鹿、獐、虎纹蛙

    (三)部分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狼、豹猫、牛鹭、白眉鹧鸪、平胸龟

    (四)部分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草兔、刺猬、灰尾兔、华南兔、扫尾豪猪、豪猪、花鼠、花白竹鼠、大竹鼠、中华竹鼠、小竹鼠、社鼠、 果子狸、云猫、黑猫、野猪、赤鹿、小鹿、黑白飞鼠、斑嘴巴、鹌鹑、雉鸡、普通夜鹰、棕背伯劳、八哥、喜鹊、画眉、[树]麻雀、潮汕蝾螈、棘胸蛙(石娃)、中国水蛇、金环蛇、银环蛇、眼镜王蛇、椰子狸、鸿雁、豆雁、董鸡、棕腹杜鹃、黑斑蛙、沼蛙

     二、罚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的规定: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

理部门没收猎捕工具,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

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

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