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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西县大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30026/2017-00043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揭西县大溪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3-08
名称: 关于印发《大溪镇“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溪府[2017]9号 发布日期: 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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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溪镇“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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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有关单位:

    现将《大溪镇“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溪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8日

大溪镇“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环境集中整治的积极性,巩固、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乡环境管理水平,促进人居环境改善,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镇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商铺、住户均应遵守本制度,承担“门前三包”任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门前三包”是指以企事业单位、商铺、住户等为单位,对其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负责,及时制止和劝阻损害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镇环保办主管全镇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检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和指导工作。各村(居)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检查“门前三包”具体执行情况,确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责任范围: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立面至人行道的路牙(含人行道,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具体范围由各村(居)视实际情况界定。

第六条 “门前三包”的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无损坏绿化行为。

(三)包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无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行为。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环境卫生:地面要全天候干净整洁,即地面无痰,无果皮纸屑、烟头,无垃圾杂物、污物堆放,无污水;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

(二)绿化: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美观,绿化带无践踏损坏的现象。

(三)秩序: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门店招牌、夜景灯光以及永久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无倚门设摊、占道经营、乱摆设摊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无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行为。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落实本单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职责,保证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秩序达到规定要求。在其责任区内发生的违章行为,责任人应积极制止和劝阻;制止和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具有执法权的职能部门报告。

第九条 村(居)与各责任人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村(居)干部分管“门前三包”工作。

(二)干部应按各自网格化管理责任范围,以两人为一组加强对“门前三包”执行情况巡查监管。

(三)接受镇及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门前三包”执勤人员由村(居)组织,执勤时必须文明执勤。在责任地段内,“门前三包”执勤人员有权对违反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一条 对违反“门前三包”有关规定的责任人,首次给予口头警告,落实24小时内整改;第二次发给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24小时内落实整改;第三次责令停业整顿,罚款500元。整顿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许开业,并向镇政府和村(居)作出书面保证,承诺不再违反。

第十二条 对执行“门前三包”不力、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环境卫生“脏乱差”的村(居)干部和包干干部,镇将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改。同时,还将具体量化指标纳入镇对各村(居)干部和镇包干干部任职考核内容中。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妨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门前三包”工作人员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利用职务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玩忽职守、违法违纪、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群众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个人和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有权向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