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财罚〔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揭西县乡姆种养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522077871701K 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五经富镇**村
本单位于2023年11月9日对揭西县审计局移送的“关于县乡姆种养专业合作社伪造财务原始单据”的事项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社于2022年7月份至10月份期间,将你社与其他公司之间银行转账客户回单采用修改“付款人名称”和“用途”的方式进行变造,并将变造后的银行回单入账。你社共变造银行回单13张,面额共计879.5万元。其中,变造《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3张,面额合计250万元;变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0张,面额合计629.5万元。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伪造凭证的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0日向你社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社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社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你社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社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圆整(¥90000)的行政处罚。
你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社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揭西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