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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222MB2D26847G/2025-00020 分类:
发布机构: 揭阳市揭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5-28
名称: 关于建设智慧停车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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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智慧停车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发布日期:2025-05-28  浏览次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版本号:20210429)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文文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版本号:20140925)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并及时调整相应交通标志、标线,将道路停车泊位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城市内街或者窄道设置收费停车站(点)。机动车停放在未经批准的停车泊位或者停车站(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先行劝告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离开;驾驶人拒不驶离的,依法予以处理。

  道路停车泊位的收入应当上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三、《揭阳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24年5月1日)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施划适当数量的免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施划无障碍停车泊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

  第三十一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标志、标线、编码和位置信息应当规范、清晰、醒目。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收费标识和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停车种类、停车时段、免费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等。

  采用电子收费方法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电子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并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第三十二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的,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等多种方式计费,收费标准应当体现科学、合理、方便的原则。停放服务收费按照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